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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1 甲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就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為:乙於100年3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50萬元逾期未清償等語,不過並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證據足資證明有借款債權存在。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甲未提出證據,法院不得對乙發支付命令 ②法院應於訊問乙而確認甲之債權屬實後,始得對乙發支付命令 ③法院若認無管轄權,而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④若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在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時,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大二上 (2013/03/03)
  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債權人須以書面(聲請支付命令狀)方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限向債務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只會書面審核,不會開庭聽債務人的辯解,法院就形式審查認為債權人說的有理,就會准許發給支付命令。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 513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看完整詳解
1F
張洋 國三上 (2012/11/21)
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只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官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516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尚有未合。」

51 甲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就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為:乙於100年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