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0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51.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