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改為:
第 九 條: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
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
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
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
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
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
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37.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記錄,每學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