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對應的法條應為"民法254"才對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約定期日→可容許遲延(定期催告後,仍給付遲延→解除+損害賠償)ex:訂家具第 255 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519.債務人於約定期日不為給付而給付遲延者,債權人於何時得解除契約?(A)債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