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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19.債務人於約定期日不為給付而給付遲延者,債權人於何時得解除契約?
(A)債權人 催告債務人立即清償債務後
(B)債權人不須催告債務人,隨時得解除契約
(C)債權人定 期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後
(D)債權人應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後


答案:C
難度: 困難
3F
賴紀甯 大三上 (2011/01/14)

(c)對應的法條應為"民法254"才對

4F
賴紀甯 大三上 (2011/01/14)
(B)對應的才是"255"~2F應該是不小心key錯
5F
葉子 高三下 (2023/08/16)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
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約定期日→容許遲延(定期
催告後,仍給付遲延→解除+損害賠償)
ex:訂家具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非於一定時期→不可容許遲延(無催告即可解除)
ex:訂團圓飯年菜 

519.債務人於約定期日不為給付而給付遲延者,債權人於何時得解除契約?(A)債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