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對於台灣地區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與其他地區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不同。但其在中國大陸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52 ( )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居民來源於下列那一地區之所得應併入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