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2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於年初在臺北市竊盜乙的手錶及年終另在臺中市竊盜丙的機車,法院判決時,漏 未論斷甲竊盜丙部分的犯行,僅就甲竊盜乙部分,諭知甲竊盜,處有期徒刑 7 月。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法院判決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檢察官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請求撤銷改判
(B)法院判決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但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C)法院判決雖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但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D)法院判決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檢察官不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答案:B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s969124 (2016/03/15)
87 年度台上 字第 16 號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全部犯罪事實,有全部予以審判之義務,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 條等規定自明; 法院如就其中之一部事實未予判決,是否構成違法,應視起訴所主張全部事實在裁判上罪數之單複而定,如起訴主張為具有可分性 之數罪,而法院就其中之一部未.....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noopy 大二下 (2024/02/25)
「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是指訴訟繫屬已消滅,但仍有一部未予判決。
 
數案件中雖有一部未判決,然其繫屬尚未消滅,僅法官尚未判決,非未予判決-->法官補判即可

52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於年初在臺北市竊盜乙的手錶及年終另在臺中市竊盜丙的機車,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