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下列有關犯罪案件管轄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主辦 為原則
(B)犯罪發生地由專業機關管轄之案件,以該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
(C)二以上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之案件,以受理報案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
(D)以車輛犯罪或被害情形牽連數縣市者,以有初步犯罪結果之警察機關 主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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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36), C(18), D(143), E(0) #31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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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322
(A)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管轄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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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1450
(A)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管轄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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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361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一○三二: 犯罪偵查之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犯罪單純之案件其偵查以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為主,其犯罪嫌疑人之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協同辦理。 二、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結果地之警察機關為主,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協助。惟以車輛犯罪或被害而牽連數縣市者,其管轄責任區,應以有初步犯罪結果之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 三、二以上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受理報案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四、犯罪發生(破獲)地,由專業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該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之。 前項第二、三、四款其意見有爭議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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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47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已經沒有在使用了,改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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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99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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