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債權人對於詐害債權之撤銷訴權,自債務人行為時起,最遲應於幾年內行使?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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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楨 高一下 (2014/04/28)
實際例子92年間阿里山森林小火車翻車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擔任檢車士溫男涉業務疏失被嘉義地院判刑3年確定。林管處賠償1億4908萬多元給受害乘客、家屬並達成和解。林管處轉向溫男方面求償,但溫男在95年7月身亡,嘉義地院判溫男的繼承人應連帶賠償3727萬餘元給林管處。林管處說,溫男在過世前兩年將名下5筆土地贈與父親,企圖逃避賠償責任,損害林管處的受償權,要求法官撤銷贈與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效力。嘉義林管處提訴撤銷贈與及土地移轉登記,台南地院判須撤銷贈與並塗銷土地移轉登記。有以上的案例在來看法條比較能了解法條內容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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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09)
《民法》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I.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II.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III.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IV.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參考資料: 1. 《民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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