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法院為裁定並送達後,發現該裁定有違法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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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6/25)
第 238 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6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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