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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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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100 年 6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以下 稱「前訴訟」)。其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98 年 4 月 5 日向甲購買機器設備一具,約定價金 300 萬 元,但乙於給付 100 萬元後,餘 200 萬元一直未依約給付,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訴 訟云云。乙則抗辯:甲所交付之機器設備有重大瑕疵,已解除契約,無給付義務。問下列選項之敘 述,何者正確?
(A)乙於前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命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
(B)於前訴訟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又提起後訴訟請求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 由於前、後訴訟涉及同一買賣契約,訴訟標的同一,為同一事件,後訴訟應屬不合法
(C)甲於前訴訟第二審繫屬中,不得追加請求確認甲、乙間買賣契約關係存在
(D)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系爭機器設備有瑕疵存在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102 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答案:
A
難度:
適中
0.5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ocean
小一上 (2019/07/05)
本訴之訴訟標的:甲對乙的(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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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oward Hu
高三上 (2019/05/15)
第 259 條
被告於★★★★★★★,...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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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100 年 6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新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