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第一項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53 當事人在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下列情形,何者為得提出新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