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53. 依現行兒童福利法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94 年 - 臺中縣九十四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合格教師-幼教專業#1249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0.75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陳奕瑄
大一上 (2013/05/24)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11.30 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檢舉
查看全部4則討論
3F
susan
大二下 (2015/06/1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現行兒童福利法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
檢舉
4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3/10)
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
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
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53.依現行兒童福利法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A)二分之一(B)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