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目前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依法敘:..-阿摩線上測驗
1F Angela Wang 高三下 (2019/11/05)
第 6 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
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
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俸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