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53. 依據教育部所頒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下列何者不是合宜的管教措施?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