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據 108 年 4 月 24 日新修正《特殊教育法》,以下何者為新修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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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新北正式教師感謝阿摩 高二上 (2019/06/06)
我直接將條文截圖,並利用文字輔助說明喔~首先,如圖所示,108/4/24修正了這些條文:各項條文內容如下:再來,此題選項中出現的分別是: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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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徐毓君 高二下 (2023/03/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93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26、47 條條文;增訂第 28-1 條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 查看完整內容 |
8F 卡比 高二下 (2024/04/08)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甲.
第 20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及學生,經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並徵詢未成年學生意見後,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
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必要時得要求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鑑定、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乙. 第 53 條 高級...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