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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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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台北市里長延任之決定遭中央監督機關以違法為由撤銷者,台北市若有不服 得:
(A)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確認中央監督行為違法
(B)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C)提起申訴、再申訴
(D)提請立法院裁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4 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17371
答案:
B
難度:
非常簡單
0.81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吳芳
國三上 (2015/04/20)
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之公法上之爭議,惟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看完整詳解
檢舉
1F
123
大一下 (2014/10/28)
N o . 5 5 3
檢舉
3F
orz1023
研一上 (2021/06/04)
上開爭議涉及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基於適法性監督之職權所為撤銷處分行為,地方自治團體對其處分不服者,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其爭訟之標的為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就地方自治權行使之適法性爭議,且中央監督機關所為適法性監督之行為是否合法,對受監督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律上利益。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本件台北市之行政首長應得代表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受訴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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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台北市里長延任之決定遭中央監督機關以違法為由撤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