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3、4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54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長死亡者,如其所遺任期尚超過二年,則應自死亡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