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4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長死亡者,如其所遺任期尚超過二年,則應自死亡後,多久之內完成補選?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yoyo 大一下 (2016/11/13)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李育芬 高三下 (2019/09/11)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3、4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54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長死亡者,如其所遺任期尚超過二年,則應自死亡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