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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4 原告甲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第二審法院限期命甲就追加之訴補繳裁判費,因甲逾期未繳,乃裁定駁回該追加之訴。關 於此項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者,於甲收受裁定時即告確定
(B)如甲為律師,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至最高法院,但仍須委任其他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甲應經原第二審法院許可始得對該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D)甲於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之同時,縱繳清追加之訴之裁判費,其抗告仍為無理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上岸吧 鯊鯊! 小一上 (2024/07/16)
這題樓下有人解錯方向!要注意⚠️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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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ee (2023/07/31)

難道不是因為249(3)經裁判駁回後不得於上訴或抗告程序中再行補正之?

7F
祝福大家健康平安考試順利! 幼兒園下 (2024/07/24)

有錯再煩請大家指教,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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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兩個層次討論:

1. 能否就「駁回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定」提起抗告

訴之變更追加不符合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56條要件 → 不得聲明不服,甲收受裁定時確定 第 256 條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第 257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 258 條第1項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訴之變更追加不符合第249條訴訟要件 → 得抗告,於抗告期間屆滿時確定 訴之追加本質上是提起新的訴訟,因此仍須符合第249條訴訟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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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原告甲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