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3-3 條
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說明如下:
1.刑訴第253條之3(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2.本案,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緩起訴條件,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準此以解,(C)為正確。
54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