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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4 直接審理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下列何種程序事實,並未違反此項原則?
(A)兩次審判期日之開庭因事故相隔 16 日
(B)參與審理之法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至第 166 條之證據調查程序
(C)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並未顯現於審判庭
(D)宣示判決之法官,並未參與審判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WANG(移民已上榜) 高三下 (2016/07/10)
刑事訴訟法: 第 313 條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Leo 大一上 (2017/06/24)
我怎麼看不懂解答...
5F
Celeste 大三上 (2019/05/22)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法官)為限」,換句話說,「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之法官亦可為之」


6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0/12/16)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
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54 直接審理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下列何種程序事實,並未違反此項原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