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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5 分別提起而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法院是否得合併裁判?
(A)當事人兩造相同者,法院得合併裁判
(B)有牽連關係者,法院得合併裁判
(C)是否合併裁判,由法院自由裁量
(D)不得合併裁判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6/25)
第 205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看完整詳解
3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7/08)


謝謝樓上,目前我手上拿到的題庫已隨修法修正,答案應改為(C)

 

以下出處:《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庫》民96,揚華嚴,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P1-139

 

條文:民訴205

 

92年修正理由認為:

1.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訴訟標的如布相牽連,則無合併辯論之實益。爰修正第一項,以明定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為限,方得命令合併辯論。

 

2.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已限於其訴訟標的相牽連獲得以一訴主張者,方得合併辯論。既為合併辯論,「縱當事人兩造有所不同」,如法院認有必要時,應許合併裁判,以防裁判之抵觸,爰刪除第二項「其當事人兩造相同」等字,以利通用。

 

本題中,既然法院已經命令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原則上其訴訟標的應具有相牽連獲得以一訴主張之情形,故關於該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基於訴訟經濟與防止裁判矛盾,自得由法院決定是否合併裁判之。因此,本題若採九十二年新修正之理由,應選選項(C)。

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2/07/11)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5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3/25)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55 分別提起而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法院是否得合併裁判? (A)當事人兩造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