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分別提起而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法院是否得合併裁判? (A)當事人兩造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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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7/08)
以下出處:《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庫》民96,揚華嚴,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P1-139
條文:民訴205
92年修正理由認為: 1.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訴訟標的如布相牽連,則無合併辯論之實益。爰修正第一項,以明定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為限,方得命令合併辯論。
2.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已限於其訴訟標的相牽連獲得以一訴主張者,方得合併辯論。既為合併辯論,「縱當事人兩造有所不同」,如法院認有必要時,應許合併裁判,以防裁判之抵觸,爰刪除第二項「其當事人兩造相同」等字,以利通用。
本題中,既然法院已經命令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原則上其訴訟標的應具有相牽連獲得以一訴主張之情形,故關於該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基於訴訟經濟與防止裁判矛盾,自得由法院決定是否合併裁判之。因此,本題若採九十二年新修正之理由,應選選項(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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