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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X。依據第 67 條第二款的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因此,即使甲出國有正當事由,但告訴代理人丙的過失仍將視為甲的過失,甲仍受到告訴代理人過失的影響。(B) X。同樣依據第 67 條第二款的規定,告訴代理人的過失視為本人的過失。因此,即使甲出國有正當事由,但告訴代理人丙的過失將視為甲的過失,甲仍受到告訴代理人過失的影響,且依照第68條的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由原審法院處理,不是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C) X。根據第70條的規定,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可以依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D) O。如同上述,依照第67條第二款的規定,告訴代理人的過失被視為本人的過失。因此,告訴代理人丙...
(A) X。依據第 67 條第二款的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因此,即使甲出國有正當事由,但告訴代理人丙的過失仍將視為甲的過失,甲仍受到告訴代理人過失的影響。(B) X。同樣依據第 67 條第二款的規定,告訴代理人的過失視為本人的過失。因此,即使甲出國有正當事由,但告訴代理人丙的過失將視為甲的過失,甲仍受到告訴代理人過失的影響,且依照第68條的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由原審法院處理,不是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C) X。根據第70條的規定,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可以依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D) O。如同上述,依照第67條第二款的規定,告訴代理人的過失被視為本人的過失。因此,告訴代理人丙的過失將視為甲的過失,甲因此不得依法聲請回復原狀。第 67 條 (回復原狀-條件)I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II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第 68 條 (回復原狀-聲請之程序)I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II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III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第 69 條 (回復原狀-聲請之裁判)I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II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55 廠商甲因貨品交易,與乙發生糾紛,認乙涉嫌詐欺,遂委任告訴代理人丙向檢察官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