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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55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及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主張乙無權占用其地建屋,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因無權占用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關 於後者,亦應併算其價額
(B)在分割共有物之訴,被告上訴時,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以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C)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係形成之訴,應一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
(D)在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中,若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較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備位之 訴不另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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