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
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注意107年四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已將聲明異議變更為相當訴願程序,故得逕提起訴訟程序,D選項是舊法時代的產物。
55 B 公司因漏稅被國稅局科處罰鍰,嗣後仍未繳納罰鍰,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