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 公開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三)重複性採購。(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 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56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