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2-2 條(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56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復向我國法院更行起訴時,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