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6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調解離婚成立者,由於調解係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自登記 完成時起發生離婚之效力
(B)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不論何時起訴,一律均自起訴之時起始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C)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D)調解委員因由法官選任,一律不容許當事人合意選任,以確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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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嘟嘟左衛門 幼兒園下 (2018/04/03)
第 406-1 條 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D 第 419 條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看完整詳解
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27)

(A)經調解離婚成立者,由於調解係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始自登記 完成時起發生離婚之效力(參家事30II、III) 
(B)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不論何時起訴,一律均自原起訴之時起始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參民訴419) 

(C)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同上) 
(D)調解委員因由法官選任,容許當事人合意選任,以確保公正性(參民訴406-1III)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4)

(A)經調解離婚成立者,由於調解係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自登記完成時起發生離婚之效力

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家事法

第 30 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56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調解離婚成立者,由於調解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