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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6.依法令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於締結該行政契約前,應事先公告並給予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否則該契約即屬有瑕疵,其效力為:
(A) 當事人一方得解除契約
(B) 當事人一方得撤銷契約
(C) 無效
(D) 不影響契約效力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hang-Yu Lin 高三下 (2013/06/07)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4/02)
想成行政契約就是固定講好的 有問題原則上契約就掰
例外情況就是 相對方同意契約仍成立 
那麼本來該掰的契約之其他部分才繼續有效
6F
夢想起飛 高一上 (2015/06/02)
有瑕疵之契約→無效
7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56.依法令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於締結該行政契約前,應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