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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6.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正副總統候選人者,依法應繳交保證金一百萬元,而與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者有所不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規定:
(A)與平等原則無違
(B)違背平等原則
(C)違背比例原則
(D)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Mark Chen 大一上 (2011/06/19)
【解釋字號】 釋字第468號 【解釋日期】87/10/22 。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看完整詳解
3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4/23)

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正副總統候選人者,依法應繳交保證金一百萬元,而與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者有所不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規定與平等原則無違,也無違背比例原則

釋字第 468 號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憲法第二十三(比例原則)規定尚無違背

4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4/23)

相似觀念補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交一半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 34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5F
研二上 (2021/08/09)

J468 連署方式 - 100萬保證金 (合憲)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J340 政黨推薦 - 一半保證金    (違憲) 平等原則


人民連署繳100萬給政府就合憲,政黨推薦繳一半給政府就違憲。

56.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正副總統候選人者,依法應繳交保證金一百萬元,而與依政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