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會搞混!!!
56.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