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認為上帝賦予父母管教或懲
罰子女的權利。在懲罰與管教的原則方面,他強調父母不應溺愛孩童
,以培養理性;並應及早嚴格管教孩童,以樹立威信;也應恩威並施
,盡可能維護兒童的榮譽感;善用「獎勵與懲罰」引導兒童。論及懲
罰的教化意涵方面,洛克認為兒童應為自己犯錯的行為負責,進而克
制不當慾望以防止犯過,培養其良好的道德習慣,整體而言,可維持
社會的秩序。
洛克:教育就是一方面給自由,一方面要求紀律。學生有天分的地方,盡量自由;沒天分的部分,嚴格的反覆鍛鍊。
羅爾斯認為在一個良序社會裡面,人們的權利、義務,以及經由合作所產生的利益都有一個公平正義的分配方式,而且人們會共同認定一些正義原則,並接受這些正義原則的規範。
正義二原則(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1. 平等自由權原則:在與所有人同樣的自由體系相容的情況下,每一個人都同等地擁有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2. 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a.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對社會中最弱勢的成員最為有利。b.公平機會原則(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各項職務和地位對所有合乎條件的人開放。
56.在一次「正向管教」的工作坊中,周老師基於「沒有政府容許人民享有絕對的自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