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有關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民法消滅時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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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k6758 國三上 (2020/03/06)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 按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 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此項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權利人為執票人,義務 人為匯票、本票、支票之發票人或匯票之承兌人,承擔票據債務者,除另有承擔本項利益償還債務意 思表示外,尚難認執票人得逕向其請求償還所受之利益。 又利益償還請求權,為票據法賦予喪失票據權利之執票人補充之權利,故執票人請求償還此項利益, 其範圍自不得大於依票據所得請求部分,且應於發票人、承兌人所受之利益限度為之。 按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為票據法規定之特別權利,其消滅時效期間,因票據法未另設明文規定 ,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十五年之規定,自票據權利消滅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