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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6.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逾越限期仍不為給付,亦不提供擔保者, 執行機關得聲請該管法院為下列何種裁定?
(A)拘提管收
(B)沒收
(C)拘留
(D)留置。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已上榜)我愛程譯(老娘跟 大四上 (2020/03/06)
行政執行.....看完整詳解
2F
Sergeant911 高三下 (2022/01/04)
第17 條 (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I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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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高三下 (2024/02/04)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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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逾越限期仍不為給付,亦不提供擔保者, 執行機關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