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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64.已婚之中華民國人,在美國註冊登記重為婚姻者,應:
(A)成立重婚罪
(B)俟歸國後處以重婚罪
(C)成立詐術結婚罪
(D)無罪。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weet 高二下 (2014/02/03)
在我國如果已經有一個合法婚姻存在,邏輯上來說,不可能有「重婚」問題!因為第二個婚姻不可能合法、有效,換言之,客觀上只會有一個「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現行實務的見解認為,只要雙方在客觀上符合結婚之要件,即可構成重婚罪,不以婚後有效為必要。因此,只要有「舉行婚儀」之行為,即構成重婚罪。其次,在國外,重婚行為,牽涉到一個刑法上的根本問題:刑法的效力範圍。也就是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發生效力的問題。依我國刑法第三條至第八條,原則上本法只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或者「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所謂的「隔地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蕭守臣 高一上 (2012/03/12)
結婚採登記制的延伸?
2F
Ya-Ting Chang 高三下 (2013/05/24)
刑5、刑7

564.已婚之中華民國人,在美國註冊登記重為婚姻者,應:(A)成立重婚罪(B)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