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現行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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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G 國三下 (2017/05/20)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
7F Jay Tsao 大四下 (2020/03/05)
*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 1、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2、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4、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5、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 重點留意 A. 鼓勵私人興學。 B. 學區畫分、私立國中小之設立與非學校實驗學校等皆須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C. 補習與進修教育不算非學校實驗教育。 |
8F :-) 研二下 (2021/05/07)
國教法: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