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據92年8月11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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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Daniel Chen 高三下 (2014/02/09)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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