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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68.甲教唆乙殺丙,乙持刀前往殺丙,中途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甲、乙應論以何罪?
(A)甲教唆殺人未遂罪;乙預備殺人罪
(B)甲教唆殺人未遂罪;乙殺人未遂罪
(C)甲教唆陰謀殺人罪;乙殺人未遂罪
(D)甲無罪;乙預備殺人罪。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警特一定上 (109上榜) 高三上 (2019/05/09)
預備教唆之可罰性:依實務見解,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 「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其中「使之實行」一詞、採修 正構成要件形式理論,於解釋上應可包括「陰謀」、「預備」.....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昕哥 小一上 (2020/05/18)

所以這題答案是啥? 

好多種說法...

13F
木木(已上榜) 大一下 (2020/11/02)

此題實務和學說見解不同,選擇題應以實務見解為主

94年修法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未遂教唆)改採「限制從屬形式」:教唆犯之成立,以正犯已著手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知。


(下面題目裡的討論比較清晰,或許更好理解)

25 甲重金教唆乙去殺人,乙為執行殺人計畫,準備殺人工具後,即被警方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
(B)乙成立殺人未遂
(C)甲不成立犯罪
(D)乙不成立犯罪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107 年 - 107 地方特考_各類科_四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3709

答案:C

1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5)

教唆犯之要件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 行為」,所謂的實行,依照實務一貫的見解,

並不包括a 預備與 b 陰謀等行為。 因此,教唆他人為預備行為者, 並不構成預備犯。

568.甲教唆乙殺丙,乙持刀前往殺丙,中途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甲、乙應論以何罪?

(D)甲無罪;乙預備殺人罪。

實務上 小弟代出頭 大哥全沒事

小弟阿凱才走出KTV不久,隨即在忠孝東路4段26巷內遇襲,被王男等10名同夥持西瓜刀、棍棒圍毆,混亂中阿凱胸部被砍一刀導致氣胸倒地,經緊急送醫並轉送內湖三軍總醫院,才將他從鬼門關救回。

事後王男等人有意與阿凱和解,但雙方金額喬不攏,協商破局,檢方認為王男等人持西瓜刀當街行兇,且傷及阿凱要害,險些造成人命,認定行兇者有殺人的犯意,所以均依殺人未遂起訴,至於與阿凱口角的羅男,因查無教唆行兇的證據,所以不起訴。



568.甲教唆乙殺丙,乙持刀前往殺丙,中途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甲、乙應論以何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