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但下列何者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公寓大廈之屋頂構造
(B)法定停車空間
(C)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D)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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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51), C(45), D(10), E(0) #877717

詳解 (共 1 筆)

#475200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07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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