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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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n 國一下 (2018/07/24)
第30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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