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從刑.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主刑有3個性質,即生命刑、自由刑與財產刑。但是在種類上有5種,乃包括死、無期、有期、拘役、罰金。其中死刑是生命刑,無期、有期與拘役是自由刑,而罰金刑最輕,是財產刑。
從刑是從屬於主刑的刑罰,主要是對行為人之身分與財產所為之限制。如褫奪其被選舉權與應考試服公職權,就是一種身分上之限制;而沒收與追徵、追繳或抵償,都屬於對財產之從刑,例如供犯罪所用之物要沒收,犯罪不法所得要追徵、追繳或抵償。
57.下列何者非刑法所規定之主刑?(A)死刑(B)有期徒刑(C)罰金(D)拘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