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2 條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
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57.支票之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對何人喪失追索權? (A)所有之前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