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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7.支票執票人於票據權利消滅後,得對下列何者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A)發票人
(B)背書人
(C)付款人
(D)參加付款人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7/18)
執票人:才是持有這張發票的人 發票人:開立發票的人 承兌人:是只有匯票才有 背書人:在票的背面寫上名子 保證人:所謂的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負清償責任者,對於『保證』,你已經有了基礎的認識。下為三者的關係,畫出來看:   金錢借貸關係 保證契約 (1)主債務人 ─────── (2)債權人 (銀行) ───── (3).....看完整詳解
2F
Aaron Aribuda 大一上 (2020/06/29)

第22條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57.支票執票人於票據權利消滅後,得對下列何者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主張利益償還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