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失。 五、溝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六、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損失。 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十一、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 除外)所致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57. 依火災保險附加水漬險之規定,下列何種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