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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7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八號之解釋,下列何者有錯誤?
(A)憲法賦予人民有訴訟之權
(B)立法機關得依職權設計不同之訴訟程序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因交通違規事件之受處分人,得對主管機關之處罰,向地方法院提出異議,不服裁定尚得為抗告
(D)對於受處分人因交通事件對行政機關處罰而不服者,採由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審理,而非一般行政爭訟事件之訴訟程序,實違反憲法賦予人民有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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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蘑菇 高二上 (2017/07/17)
釋字418號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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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Dior Liao 高三上 (2021/04/13)
釋字第418 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院亦有依法審判之義務而言。此種司法上受益權,不僅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司法救濟之方式,有不論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之裁判,均由普通法院審理;有於普通法院外,另設行政法院審理行政爭訟事件,我國即從後者。然無論採何種方式,人民於其權利因違法行政處分而遭受侵害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則無不同。至立法機關將性質特殊之行政爭訟事件劃歸何種法院審理、適用何種司法程序,則屬立法者之權限,應由立法者衡酌權利之具體內涵、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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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八號之解釋,下列何者有錯誤? (A)憲法賦予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