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院職權行使法
§ 61 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
§ 62 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第一項: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若經立法院議決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原訂頒機關應予更正或廢止。第二項:經通知後,原訂頒機關應在2個月內完成前項更正或廢止。
16.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若經立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