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 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阿摩線上測驗
2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8/02/04)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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