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8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②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③在簡易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④在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應先命其補正,始得裁定駁回之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③④


答案:B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大二上 (2013/03/04)
(1)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2)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3) 第 436-4 條 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看完整詳解
2F
LLL 國二下 (2021/10/20)

想更正選項①的解答
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按民訴第444-1
第1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第5項,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審判時依全辯論意指斟酌之

最佳解關於
①的解釋並不全然正確
民訴442條二項、三項明確說到,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三項)
所謂不適用前項規定,並不是毋庸命其補正,而直接裁定駁回,而是另依民訴444-1第一項與第五項操作。

以上如有誤解請指正。

3F
法師大胃 小二上 (2022/06/18)

理由書提出整理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G2 強制提出,若未提出應先命補正,須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 任意提出,若未提出G得定期命提出,仍不提出G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為裁判。
G3 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上訴後20日未提理由得逕駁回。 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上訴後20日未提理由得逕駁回。
再審

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得逕駁回。

(但若未具原判決繕本,法院應釋明之並協助調取。)

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得逕駁回。

58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