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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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7/09)
A選項: 最高法院106年7月4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所稱「具體理由」之標準如何認定?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就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 查看完整內容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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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ih 小六下 (2023/08/03)
(A)選項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刑訴修正公布可僅就「刑度」上訴後應可認為正確 第348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另補充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409 號刑事判決(112年度3-4月最高法院刑事庭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此即所謂單一性案件上訴不可分原則。本條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本院對於此一原則之適用,雖尚擴及於論罪與科刑不可分(37年上字第2015號、53年台上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查看完整內容 |
6F 1000060379420 高三上 (2024/07/18)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比較職權再議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1.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