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對於欠稅禁止出國案件,達5年以上未解除管制,始通知原限制出境機關清理。
第二十三條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
58 王小明因欠稅經財政部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中,欲出國觀光而向外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