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A)停效後超過 6 ..-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最認真的就是我 大二上 (2024/11/02)
很爭議的一題,研究很久及看了大家的留言得出的比較~如下
58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 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 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重大變更的情況要達拒絕承保,保險人才得拒絕其復效 (B) 保險契約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 得低於 2 年 (C) 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於保險人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 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保險人同意,代表要保人已經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給保險人,所以... 查看完整內容 |